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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 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 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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