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
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
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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