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
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
    他營業之共同設施。
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
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構。
四、提供會員商品品質研究及試驗之服務。
五、接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之委託,實施檢驗。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得組設研究、試
驗及檢驗機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