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
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
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一百十
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修正調整保險費率與月投保金額、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強制納保及相
    關給付規定修正,保險人尚須調整相關系統,始能執行,爰於第二項
    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鑒於法律經總統
    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
    ,爰將本條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
    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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