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規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社員名冊所登記地址為其送達地址。
通知送達,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並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
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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