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
之指揮執行職務。
地方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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