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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 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 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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