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
。
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
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
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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