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腿部防護具,並
  使勞工確實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