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並以其為標的募集
或私募受益證券者,該土地之地價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機構為
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
課徵地價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