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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受任人就越權交易部分未依本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致保管機構未 能完成交割、保證金追繳或結算交割者,因此所生責任悉由受任人依相關 契約向受託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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