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由 工業主管機關將經濟部核准編定之工業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等送當地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並交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 登記簿內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