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
    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管理要點及注意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
    行頒訂,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另定管理要點及注意事項
    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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