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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左: 一、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六、勤務變更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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