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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經都發局通知限期修改、回填土石方或採取其他必要 之防護措施,逾期未辦理者,處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三萬元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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