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
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
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除有妨害國家或公共利益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
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
予與我國簽訂條約、協定或協議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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