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
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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