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
  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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