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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 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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