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人員應配戴識別證,除緊急或必要情形外,於
通知用戶後,得進入用戶用電場所進行相關作業:
一、進行本公司供電線路、設備之設計、施工或檢修等時。
二、檢查違章用電時。
三、進行電度表之抄錄時。
四、依電業法規定檢驗用戶用電設備時。
五、依第十七條廢止用電、第十八條暫停用電、第二十一條終止供電契約
    及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進行停止供電必要之處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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