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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 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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