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檢定合格、未重新申請
  檢定合格或屆滿最長使用期限之度量衡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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