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
    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第一款原規定受託人須年滿二十歲,係為確保受託人之履約能
    力,故配合修正前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所訂定。惟民
    法第十二條業於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
    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考量十八歲之成年人其身心發展已臻
    成熟,受託人年齡已無須限於年滿二十歲之條件,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第一款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之條件,由須年
    滿二十歲修正為須成年。
二、第二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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