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未經電信機構同意,擅自在電信桿上附桿掛線,一經查覺,應補收十二
  個月之租桿費,並由電信機構通知掛線人限期於十五日內拆除或按規定
  辦理租桿掛線申請,逾期未辦理者,由電信機構逕行拆除。但不明線路
  無法通知掛線人時,由電信機構逕行予以拆除。
  前項租桿掛線申請未獲同意者,應於電信機構規定之期限內拆除,逾期
  未拆除由電信機構逕行拆除。
  第一項及第二項逕行拆除之附掛線料,電信機構一律不負保管之責,且
  可自由處分之。
  軍事機關部隊如因任務急需,不及事先辦理附桿掛線手續者,應於架設
  線路之同時,逕向當地電信機構辦理附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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