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A級隔艙將主垂
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
,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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