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進入儲槽實施定期保養與檢查應依左列規定:
  一、指定合格人員確實測定槽內有害氣體及氧氣之含量在法定許可範圍
      內。
  二、切實關閉儲槽之進出導管,必要時得使用盲板。
  三、加強槽內通風。
  四、提供作業人員必要之個人防護具。
  五、派遣適當人員及救護車輛在槽外監視待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