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
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
關定之。
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生債務之委任人、委託人或受益人,對於第一項營
業保證金及第二項賠償準備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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