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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