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因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致不能勝任職務
  者,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得予免職。患重病致不能經常執行職務達一年
  以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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