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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理事會之召集及決議)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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