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圖根點應以足夠供戶地測量使用之點數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圖上規劃
各級導線之走向及配布。
〔立法理由〕
一、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業已規範圖根點之選點及布設原則,以提供
    地籍測量後續程序戶地測量使用,惟對圖根點布設數量未有規範,爰
    於第一項增訂「以足夠供戶地測量使用之點數」文字,以符實務執行
    需求。
二、現行圖根點選點及規劃導線所使用之地籍參考圖資為複印或數值輸出
    之地籍圖,爰修正第二項圖籍名稱為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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