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評議賠償金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
  左列原則辦理:
  一、有法定標準之物資,依法定標準價格辦理。
  二、被管制限價之物資,依政府所定之限價辦理。
  三、非管制之物資,依主計機關調查之平均價格辦理。
  四、如係舊品,依鑑定結果照折舊百分比數辦理。
  五、如係進口物資,依當時公布之外匯並參照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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