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得標商對軍方承辦人員,不得給予佣金或作其他同樣利益之餽贈,否則
  賠償軍方因此項行為所受之損失,並停權五年,其不法行為如經判處徒
  刑確定者,永久停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