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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得標商對軍方承辦人員,不得給予佣金或作其他同樣利益之餽贈,否則 賠償軍方因此項行為所受之損失,並停權五年,其不法行為如經判處徒 刑確定者,永久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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