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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轉撥專長訓練時,專長訓練單位,必須根據新兵訓 練單位轉入新兵服裝卡片,所列服裝品量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至 結業分發部隊時所領服裝,應全部攜帶使用,服裝卡片亦隨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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