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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 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 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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