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計量使用或備置者。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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