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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乘客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 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妨者,得酌准減低至一百 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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