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存儲倉棧貨物自保管日起滿六個月,棧埠作業機構得於一個月前通知委
  託人限期辦妥有關驗放手續,並繳清棧埠業務費後提貨。委託人接到通
  知屆滿一個月,或因地址不明,通知無法送達時,未稅貨物依關稅局規
  定辦理,已稅貨物得由商港管理機關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抵充港
  埠業務費及必要之費用,有餘款應退還委託人或留存待領或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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