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每一怨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成品怨訴檔案中,此檔案應保,存於有關
作業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有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至有效
期間後一年,或接到怨訴後一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免於標示有效期間
之成品,則應至少保存至其出廠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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