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者,其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
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確認每批成品品保要求及不符合時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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