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辦理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屆票載到期日之續發且採差額
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發送續發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執票人自
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
三、票券系統依下列原則辦理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與
實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
付: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
確認訊息,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
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補充
保險費(以下稱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
行存款帳戶撥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
戶。
(二)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
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執票人淨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
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三)如發行人與執票人均須付款,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
之續發確認訊息,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
公司,將執票人應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
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四、票券系統完成款項收付時,於執票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
額,並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執票人自有部位。
五、票券系統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執票人或其清算交割銀行
交割作業完成。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以匯款方式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票券商應先完成續發商業本票之送存或發行登錄作業,始得辦理前項之續
發作業。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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