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供道路、排水系統、水道、污水下水道
  系統、中水道系統、堤防、綠帶、防風林、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
  停車場、港埠、學校、體育場、社教設施、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
  、管理機構、消防、警所、郵政、電信、變電所、給水設施、環境保護
  設施、海水淡化設施、地下水監測設施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
  前項供作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學校、市場、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
  信、環境保護設施及海水淡化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總和,不得超過區內
  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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