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勤務執行機構依勤(業)務需要,設置有關圖、表、簿、冊,責由專人保
管,保持常新。
前項圖、表、簿、冊、凡各勤務執行機構均需使用者,其設置標準,由本
局另訂之。分局個別需要者由分局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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