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對鄉鎮縣轄市長、各課、室及直屬機關主管之書面或
  口頭質詢,應詳述主旨並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質詢事項,必須與鄉鎮縣轄市公所施政及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與
      職掌無關之私事不得質詢。
  二、質詢之措詞,不得有非難諷剌與捕風捉影之詞句。三、假定某項情
  勢或作某種抽象之結論請求發表意見者,不得質詢。
  四、非代表會職權範圍之事項,不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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