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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聯合會以公會為會員,每一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但依前條會員所納會費在 同會會員所納最低額兩倍以上者,得加派一人,以後每增兩倍,遞加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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