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標售單位應依本章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三條之罰則訂定於投標章程及合約
  中,如為沒收押標金或科處違約金等之決定時,標售單位應以正式書面
  通知適時送達得標商,並以副本通知有關單位及層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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