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44
人,瀏覽人次:
95334401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標售單位應依本章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三條之罰則訂定於投標章程及合約 中,如為沒收押標金或科處違約金等之決定時,標售單位應以正式書面 通知適時送達得標商,並以副本通知有關單位及層報備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