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地圖需求應依據最新之地圖目錄並就有關之範圍內提出,地圖目錄之修
  正圖幅表,由陸軍圖庫分發各軍圖補給站,再由所隸軍圖管制單位轉發
  至步兵營級,海軍分發至艦隊,空車分發至聯隊,各單位承辦人於收到
  地圖目錄之修訂頁,即地圖出版通報,應將原舊圖表抽出,自行焚燬,
  並裝入新頁,以保持資料之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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