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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