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類用電之分界點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低壓用戶
    (一)高樓大廈:於配電場所外壁或靠近配電場所邊牆之適當處所設
          置受電箱及受電母線,受電母線與本公司變壓器二次引接線接
          續處為分界點。
    (二)公寓式房屋:在一樓樓梯間邊牆靠外側之上端由用戶埋設一接
          線匣,以該匣為分界點。
    (三)其他:以用戶進屋線與本公司線路之接續處為分界點。但用戶
          自備有低壓外線者,則以該戶自備外線與本公司線路之接續處
          為分界點。
二、電度表以集中方式裝設之用戶
    如集中電度表負荷側線路產權係屬本公司,則以集中電度表負荷側線
    路與用戶進屋線之接續處為分界點,如集中電度表負荷側線路產權係
    屬用戶,則以集中電度表前為分界點。
三、高壓用戶
    以本公司為供應該用戶用電之開關負荷側為分界點,但開關如屬用戶
    者,則以開關設備之電源側為分界點。
四、以自備接戶電纜引供之高壓用戶
    (一)由架空線路引接地下管線部分:
          1.由本公司架空線路引接本公司高壓接戶電纜至新增設高壓用
            戶受電場所者,其分界點在接戶電纜與用戶自備電纜接頭處
            ,如系統需裝設負載開關時,分界點在本公司負載開關負荷
            側。
          2.由本公司架空線路引接自備高壓接戶電纜時,原則上由靠近
            用戶圍牆之電桿引接,其分界點在本公司開關負荷側。
    (二)由地下管線引接地下管線部分:
          1.由本公司開關引接高壓接戶電纜至新增設高壓用戶受電場所
            ,其分界點在本公司接戶電纜與用戶自備電纜接頭處;如系
            統需要於用戶配電場所裝設負載開關時,分界點在本公司負
            載開關負荷側。
          2.由用戶構內之配電場所開關引接自備電纜時,其分界點在本
            公司開關負荷側。
五、特高壓用戶
    (一)以架空線引接時:
          以輸電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
    (二)以地下電纜引接時:
          以變電所開關設備與電纜終端匣連接處之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架空線及地下電纜引接時:
          1.如在變電所分界時,其分界點比照本款(一)或(二)目為
            劃分原則。
          2.如在連接站分界時,以連接站之電纜終端匣之端子為分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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