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
  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
  或拒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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