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退回成品之紀錄應包括其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
、及最終處置方式。本項紀錄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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