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五十條規定,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以上者,自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非塑膠類製造業,自修正發布後
    五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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